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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4日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新创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以高校为主体,整合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高校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全省每年安排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

二、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辅导,依托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导师和合作的服务机构资源,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辅导。(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留出一定空间用于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用房应优先用于创办科技园、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可实行集群登记。依托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搭建高水平载体和平台,提供“管家式”服务,促进创业投资等第三方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的创新创业进行资本对接,构建双创示范生态,服务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有条件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享受孵化器等租金减免政策后的实际房租支出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

六、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

七、将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和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房租、服务费减免等,作为兑现绩效后补助重要考核指标。鼓励省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加盟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将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服务情况,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的重要考核指标。所需资金由孵化载体扶持资金和大型仪器设备奖补资金列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可按在孵企业数量或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适当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